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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重大问责不得参评!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迎修订,这些状况将波及参评

时间:2023-12-18 13:59:42 点击:192 次

  9月2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发布《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中证协称,为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中证协组织对《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进行了修订。目前修订稿已经中证协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0月发布的《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同时废止。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最大变化在于对参加外部评选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比如,分析师被公司内部重大问责,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又如,分析师在参评期间出现声誉事件,公司应立即进行合规审查,发现分析师违规行为,公司应及时向评选主办方提出终止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继续参评。

  参评期间出现声誉事件应立即合规审查

  此前,由于近年来一些社会媒体举办的证券分析师评选对行业产生较大影响,为了加强对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自律管理,中证协于2019年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以下简称《评选规范》)。

  中证协称,《评选规范》发布后对指导证券公司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管理,净化分析师评选市场环境,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评选规范》实施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评选活动,加强廉洁从业建设,中证协在充分征求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后组织对《评选规范》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主要内容来看,主要修订在于第八条、第十八条及附件第2项。

  尤其是对于第八条中对于限制参加评选的人员范围,中证协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在2019年10月的《评选规范》中,提及的公司应限制参加评选活动的人员类别仅有3类,而2023年修订版则增至六类。

  具体而言,变化分别是:

  在第八条增加第三款,分析师被公司内部重大问责,当年不得参加评选。

  在第四款中增加被中国证券业协会立案调查的情况,限制相关分析师参加评选。

  增加第五款,分析师在参评期间或者评选结果公布后当年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理或立案调查,分析师所在机构应当向评选主办方提出取消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继续参评或当年获得的奖项。

  增加第六款,分析师在参评期间出现声誉事件,分析师所在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应对和处理声誉事件,并进行合规审查。发现分析师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应及时向评选主办方提出终止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继续参评。

  同时,根据中证协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第十八条进行修订。

  《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2023年修订)》第十八条显示,对违反该规范规定的证券公司、分析师,中证协将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相关纪律处分信息将按规定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第八条、第十八条对比

  此外,中证协对附件第2项进行修订,将“执业资格”修改为“执业登记”。

  研究业务迎来严监管

  今年以来,研究业务成为监管严监管的对象。

  此前,监管率先对研究报告重拳出击,各分析师诸多涉及研报的不规范行为已集中被监管处罚。

  自5月18日此轮“双随机”检查的首份券商研报罚单落地以来,3个多月的时间内,各地证监局开出的研报罚单总数共计50余张,涉及券商近30家,其中不乏知名研究所所长及知名分析师。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研报罚单牵涉的券商包括信达证券(601059)、中天证券、华安证券(600909)、中原证券(601375)、首创证券(601136)、太平洋证券、山西证券、西南证券、申港证券、野村东方国际、民生证券、申银万国、粤开证券、招商证券、英大证券、东亚前海证券、国泰君安、中信建投(601066)证券、渤海证券、国盛证券、国融证券、西部证券(002673)、浙商证券(601878)、财通证券(601108)、兴业证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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